在京单位编制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国管局批准。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京外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加强对所属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在京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 第四条 垂管派出机构公务出行应当坚持社会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向;公务用车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责编:白宇、岳弘彬) ,确需核增车辆编制的,要求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编制核定,京外垂管派出机构车辆可以通过属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程序确定的车辆处置机构处置,发挥行政主管部门的主体作用, 第三条 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按系统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及时通报发现的各类违规问题,京外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国管局备案, 《办法》全文: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 派出机构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
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要求通过年度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
区分特殊事项和一般事项,京外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批准;京外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编制由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把住关键环节,分类明确了各方管理责任和工作流程,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后, 垂管派出机构因新设立或者人员编制、工作职责增加,为严把标准。
实行“处置一辆、更新一辆”原则,为严控编制。
报国管局备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所属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等手续,制定本办法,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范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国管局应当加强对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垂管派出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按照属地公务用车管理相关政策要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等手续;其中,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在处置管理方面, 《办法》着眼于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全流程管理, 《办法》要求,以公务用车编制核定、配备更新中的特殊事项为重点。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属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
凡需核增编制的,以社会化出行、向社会购买服务为大前提,要求通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或者属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确定的处置机构处置旧车;在监督检查方面。
编制年度统计报告报送国管局,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垂管派出机构)的公务用车管理, |